老公在大陸外遇生子 老婆沒把握時效 求償討不到半毛錢

台北市1名郭姓男子,5年前旅居中國期間,竟與中國當地何姓大陸女子發生外遇關係,隔年3月還產下1名私生子,高姓妻子發現後鬧離婚,去年更控告郭男侵害配偶權並求償150萬元,法官認為,郭男的確在大陸有外遇,但事情發生在3年多前,已超過2年的求償時效,因此判高女敗訴。

高女指控,她與郭男在7年前結婚,但4年前突然接獲衛生所電話,並告知幼兒預防接種疫苗事宜,她直覺有異逼問丈夫,對方才坦承在大陸外遇生子,她也提供與郭男之間的對話紀錄,內容提及「你私生子以為全世界都不知道,以為有媽祖同意罩你,你就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喔!」、「我質疑你把兒子以前穿過的衣服拿去給弟弟穿,請還我!」等字句,台北地院審酌相關證據,去年7月依妨害家庭罪判郭男2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6萬元。

高女仍不願放過老公,去年再度提出告訴,她認為精神上遭受極大痛苦,需要定期回到醫院回診,加上郭男惱羞成怒向她濫訴,她為此經常請假出庭,嚴重影響到工作,然而雙方已在2015年1月離婚,如今她必須獨力扶養兒子,生活壓力備感沉重,全是因為郭男在大陸外遇所致,她決定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。

郭男則辯稱,2013到2014年間,他與中國籍大陸何女外遇交往並產下私生子,高女直到2017年才提告求償,明顯違反《民法》第197條規定

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自有侵權行為時起,逾十年者亦同。

求償訴訟已超過時效,應予駁回;法官認為,郭男在大陸外遇生子其實是2014年3月的事,高女並無證據證明郭男之後在大陸還有通姦行為,高女在2016年6月提出的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告訴,確實已經超過請求損害賠償的2年時效,因此判高女敗訴,全案仍可上訴。

O.S 法官認為高女提告丈夫在大陸外遇生子之事皆已過民事求償時效,也無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郭男之後在大陸是否還有通姦行為,駁回並敗訴,由此可見證據之重要性,無經過調查而貿然提告,多半就是敗訴買經驗、求償無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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