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商在中國外遇生子,去世後留在中國的房子及現金歸誰?

在台灣尚有戶籍的台商陳老闆,中年時期與同鄉的伙伴一起前往中國創業,在事業稍有成時,不免志得意滿。

在一次與協力廠商餐敘中,認識當地一位李姓女子,互有好感而外遇同居,同居不久後育有一子。

台灣的元配自不讓其好過,堅持不離婚,當然也有一番爭執。

陳老闆好景不常,李女因此也漸疏遠,並與小孩一起搬出其他住處,李女有固定工作收入,所以只要求陳老闆支付兒子生活費,並允許定期去探視兒子。

但屋漏偏逢連夜雨,不久陳老闆又得到癌症,在過世前都由公司的江姓秘書照料,陳老闆感恩,與其約定若不幸身故,遺產中存款的 10% 將給其秘書。

陳老闆身故時中國遺有兩棟房產、現金、股票等。

台灣則留有一棟房子,身後除台灣配偶及有兩名婚生子女外無其他親人。於是產生了以下的疑問,說明如下:

一、繼承時該引用那一邊的繼承法律規定?

依照兩岸繼承法律的準據法,兩岸繼承法律不同。

台灣人民在中國的遺產適用中國《繼承法》的規定。

至於台灣目前對兩岸人民繼承問題是依據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第 60 條規定:「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,關於繼承,依該地區之規定。但在台灣地區之遺產,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」。

因此本例,在中國的遺產就使用中國的《繼承法》規定,陳老闆尚有台灣戶籍,當然在台灣之遺產,適用台灣的法律規定,即有關《民法》繼承篇的規定。

二、 誰有繼承的權力?

依照中國的《繼承法》第 10 條 規定:

「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:
第一順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
第二順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繼承開始後,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,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,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。
本法所說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。
本法所說的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。
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、養兄弟姐妹、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。」

另依中國的《繼承法》第5條規定:「繼承開始後,按照法定繼承辦理;有遺囑的,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;有遺贈扶養協議的,按照協議辦理。」

因此有以下兩點結論:

(一)在中國的財產:

(1)秘書依遺贈扶養協議可先領取存款的10%。
(2)其他遺產由台灣配偶與兩位婚生子女中國非婚生子女繼承。

(二)在台灣的財產:

因台灣民法大家較為熟悉,應由配偶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(即被繼承人之子女)共同繼承。而該名非婚生子女如有認領則也享有繼承權;若生父無認領但有實質撫育行為則可主張有繼承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