妻在大陸外遇生子 夫提告卻敗訴

桃園市鄧姓婦人102年底產子,鄧女丈夫怎麼看都覺得小孩不像他,私下進行親子鑑定,確認兒子不是他的種,不甘白養別人小孩狀告妻子通姦,雖然證據明確,但檢方查出鄧女受孕期間人在中國出差,因通姦屬輕罪、在大陸外遇通姦並無司法管轄權,檢察官也只能以不起訴處分。

桃園地檢署調查,人夫怒告42歲鄧姓妻子通姦後,檢察官調閱鄧女產檢與生產的婦幼醫院資料,推估出鄧女受孕期間為102年2月24日至3月2日間,但她剛好於同年2月25日至3月22日間人在中國出差,等於是在大陸外遇受孕。

檢方說,通姦罪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,若在國外犯罪,司法並無審判權,雖認定有通姦事實,檢察官今天仍以不起訴處分。

O.S 有仔細看我每一篇跟大陸有關的案件就會看到,大陸到底是國內還是國外真的得看司法人員怎麼認定,牽扯到外遇通姦的案件端看司法人員自由心證,雖然如此證據調查一樣不要草率,民事《侵害配偶權》一樣有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