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認定大陸非境外 台商在大陸外遇判有罪

張姓台商在大陸外遇,與詹姓小三交往,張妻委任徵信社調查並拍到性愛過程;張妻據此控告兩人妨害家庭,因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大陸並非境外,不像在外國通姦不適用刑法,因此法院判決兩人有罪。

張妻並訴請賠償1千萬元,法官判決應賠償20萬元。

張姓台商是去年元月間在女方宿舍內,被拍到兩人性愛過程;張妻拿著性愛光碟,控告兩人妨害家庭,一審判決兩人3個月及4個月徒刑。

但張妻不服,已請檢察官上訴,目前由台南高分院審理中。

妻子以丈夫及小三公然出雙入對,並發生性關係,已破壞她的婚姻生活,並造成身心巨大創傷為由,認為丈夫財力雄厚,應和小三連帶賠償她1千萬元。

丈夫坦承有小三,但稱自己經常往返兩岸,妻子又投入宗教,兩人聚少離多,感情不佳,因寂寞而結交小三。

他說自己財力並不雄厚,公司有貸款債務要還。

丈夫並反指是妻子委託徵信社侵入房間裝設針孔器材,已侵犯居住安全及個人隱私,也應負賠償責任。

法官雖未採納張姓台商反要求賠償的主張,認為夫妻兩人平日感情不睦,並不是因為小三介入才感情生變,且張姓男子仍對子女善盡照顧責任,因此僅判賠20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