舔私處沒露臉 外遇夫不算通姦

僅有鹹濕照 沒性交證據 妻告不成

家住台北市的張姓女子,去年三月在潘姓老公的相機中,意外看見一張男子舔女子下體的特寫照,張女認定照片男主角就是老公,調閱住家大樓監視畫面後,也認為女主角是老公的潘姓女同事,怒控兩人妨害家庭,但台北地檢署認為,無法確認照片中的主角就是潘男、潘女,昨處分不起訴。

據了解,三十多歲的張姓女子,因遭潘姓老公家暴而分居,去年三月張女回住處整理東西,意外在老公的相機中,發現一張女子下體的特寫,另還有一張男子舔著女子下體的特寫照,但因角度關係看不到女子的臉,而男子只有拍到側臉及後腦。

男辯非相機主人

張女仔細端詳照片,認為照片男子就是老公,另調閱大樓監視畫面、比對老公的臉書朋友,研判照片女子是曾到家中的丈夫潘姓女同事,因而寄了一封存證信函給潘女,「妳也知道他是有家庭的人,怎麼可以進到我家,破壞我的家庭」,並控告兩人通姦,另控告潘女涉嫌侵入住宅。

但潘男與潘女出庭都否認是男女主角,潘男辯稱,相機不是他的,他平時都使用高階單眼相機,潘女雖曾到家中,但純粹是討論公事,並無外遇。潘女也堅稱兩人只是朋友、同事關係,照片中露出私處的人不是她。

檢察官首次調查,認為無法辨識照片中主角就是潘男、潘女,而潘女是經潘男同意才入屋,並無非法侵入住宅意圖,因此處分不起訴,案經高檢署將案件發回重查,北檢昨仍以證據不足等理由,處分不起訴潘男、潘女。

外遇應找徵信社跟蹤調查

律師解釋,需性器接合才會構成《刑法》通姦罪,也因此即使能證明舔下體照的主角是潘男、潘女,兩人也不構成通姦罪,建議張女若懷疑老公外遇,應找徵信社跟蹤蒐證,蒐集各種外遇證據及抓姦,才告得成。